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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25-03-31 修改:2025-03-31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访问统计:10
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XX月XX日入职被告北京XX公司,从事清洁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用工期限1年,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年期满后,刘某某提出续签合同,但北京XX公司不同意。刘某某2020年XX月XX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自2019年XX月XX日至2020年XX月XX日与北京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北京XX公司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11个月二倍工资33000元以及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00元。
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XX月XX日作出XXX号裁决书,确认北京XX公司与刘某某在2019年XX月XX日至2020年X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刘某某其他仲裁请求。刘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在收到该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刘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工资单、工作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
举证指引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双方当事人签收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上岗证、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记录、工作任务安排记录、业务报销记录、工资单、工资领取签字表、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款银行流水、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
6.工资发放及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证明材料。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证明材料。
8.规章制度制订的过程及公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纪违法的处罚决定、处罚依据。
10.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的通知书、告知书、决定等证明材料。
11.非正常工作时间加班的通知或考勤记录。
12.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1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
1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查结论等证据材料。
15.治疗情况及医疗费用开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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