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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3-04-08 修改:2013-04-08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访问统计:1209
本报讯 记者李丹丹报道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新建、改扩建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有关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交通标志须与道路同步施工
《实施意见》强调,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有关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对已建成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要在3年内全面设置中央物理隔离设施;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同步建设。
建高速公路专职救援队伍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建设,为高速公路急救、抢险、施救、处置事故提供通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要建立专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重型清障救援装备,提高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超速抓拍、卡口拦截等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高速公路管理模式。发展汽车救助服务业,为实施救援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因事故和车辆故障引发的长时间交通堵塞。
2013年前,各地要实现设区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管理,建立起完善的公路网主要节点、省际和市际交界处、事故多发路段等公安交通监控网络。各县(市)区要逐步建成集接警、指挥、通信、勤务管理、路面监控、交通违法自动记录、信息查询为一体的智能交通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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