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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4-06-29 修改:2014-06-29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访问统计:1083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谈判。
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相关内容;
( 2 ) 所报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国家交通安全设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交通标志牌检测报告;
( 3 ) 供应商 须具有类似产品供应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2011年6月至今单个合同金额在 4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道路交通标志牌 制作安装业绩 , 谈判 时携带并提供相关合同原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否则视为资格审查未通过);
( 4 ) 供应商 参加 谈判 会议时,须携带并提供 供应商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 交通标志牌检测报告 、 业绩证明材料 等证书的原件,否则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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