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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4-09-23 修改:2014-09-23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访问统计:1137
东北网9月23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由住建部下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落地。自此,工程竣工后将设置永久性质量铭牌,载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息;同时,交工后建设单位提交给城建档案馆的工程内业资料里,也要对上述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永久性存档,以此来要求责任主体对建筑质量终身负责。
近年来,建筑开发建设标准虽在不断完善,商品住宅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建筑质量上的“通病”还是没有根治,“楼脆脆”、“楼歪歪”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大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治理力度,《办法》中首次将工程质量落实到人,首提质量终身责任制,即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不管责任人是否离开原单位,是否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质量责任。
《办法》中明确强调,建筑工程的五方责任主体分别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都首先要追究这五人责任,并且是终身责任。今后工程开工前,五方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五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息。
此外,《办法》中还指出,如果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也按照《办法》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市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与以往类似的规定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了工程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下一步,我市将出台相关细则,认真落实《办法》中所提到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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