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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24-02-26 修改:2024-02-26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访问统计:381
生活中,考取证书对就业、升职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对获取各种证书的需求也越来越强,有人能通过认真学习考取证书,但也有人想花钱走捷径,轻信他人或机构不用考试就能拿证的承诺,殊不知往往会掉入陷阱。那么,为此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付出的费用还能退还吗?本期法行槐荫,让我们通过槐荫法院王辉法官审理的一起“承诺不用考试直接拿证”的纠纷案件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赵某与孙某于2019年相识,因孙某经常在其朋友圈发布办理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等各种资格证的有关消息,2022年4月,赵某联系孙某报名办理教师资格证事宜。孙某表示只需要交费报名,不需要培训学习和参加考试,就能取得教师资格证。赵某信以为真,2022年4月5日,其向孙某微信转账支付了报名费15000元,孙某承诺6月份可以办下证来,后又拖到7月份之后赵某就联系不上孙某了。赵某将孙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孙某返还其报名费15000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后才可取得教师资格。赵某在诉讼中称孙某承诺其不用相应学历、不用培训学习、也不用参加考试就可以拿到教师资格证,该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孙某也未对赵某进行实际培训,故赵某与孙某口头达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向孙某支付了费用15000元,孙某取得该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取得教师资格证应当具备相应学历或进行考试的事实,赵某和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赵某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后果,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向赵某返还15000元费用,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警惕“证书”骗局 谨防上当受骗
本案虽系民事纠纷案件,但像该类行为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刑事诈骗,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一方,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法分子利用办证人防范能力低,警惕意识、安全意识缺乏,加上急于拿证的心理,打着正规机构的名义在多平台发布资格证书办理、学历提升等广告,以为办证人办理全国多所高校学历或资格证书为由,设立各种收费名目进行诈骗。在生活中,不止是教师资格证,包括学历提升等方面也有不少虚假广告,“免考拿本科”“一年就能取证”这样的广告更是以网页、弹窗、视频等形式占据了公众眼球。这种看似“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大多都有可能是“陷阱”。此类教育机构不仅没有获得官方授权,甚至很多会在报名者交费后就销声匿迹。对于国家而言,授予学历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通过报名、学习、考试、答辩等正规流程,认定合格后方可授予。
这种把文凭、证书进行买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要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法官提醒
很多人被此类广告迷惑,心存侥幸,没有将精力放在认真备考上,反而试图花钱走捷径,最终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提升学历、获取证书须取之有道,首先,应摒弃侥幸心理,避免违法行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花钱买证”合同往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挑战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并且接受服务一方通常明知合同内容的违法性而为之,对合同无效同样存在过错,因此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应当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核对机构实际名称、合同落款名称以及收款方名称,确保名称一致,明确合同相对方,以免后期维权主体不清,产生纠纷;审慎对待“包过”条款,明确退费的具体情况。最后,应摆正心态、潜心学习。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寻找正规的、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引导、督促自己认真参加学习,踏实付出努力。
视频拍摄、制作|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
王文君、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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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槐荫|不用考试就能拿证 是“馅饼”还是“陷阱”?法官提醒:警惕“证书”骗局!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